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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總統豈能扭憲曲法
【聯合報╱王健壯】 2014.07.06 01:43 am 馬英九要如何重用金溥聰,那是他的用人權,外人無從置喙;但若他重用金溥聰到了扭憲曲法的地步,則人人皆可議而論之。他認同金溥聰有權視察情報機關的理由之一是:「秘書長若不去瞭解情況,怎麼做我的幕僚長?」但依此邏輯,總統府秘書長豈不應視察五院?行政院秘書長豈不也可視察十四部八會?否則,怎麼做總統與院長的幕僚長?他的理由之二是:「他親自去瞭解,是希望得到一手資料。否則,資訊可能是二手或三手,我會覺得他失職」。但依此邏輯,所有機關首長與幕僚長豈不都該視察所屬各單位業務,否則,就得不到一手資訊?但親自視察才可獲得一手資訊,這是什麼治理邏輯?更嚴重的是他講的這句話:「金溥聰視察哪些單位,不需要總統授權或示意」。但國安會組織法第六條明文規定,秘書長職權乃「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亦即,秘書長的職權作為必須受制於「總統命令」與「會議決議」,如果秘書長作為可不需總統授權,當然就是違法。另外,馬總統強調「國安會秘書長主管的業務,不限於國防外交及兩岸」,也是錯誤解讀。秘書長既非主官,又何來主管業務?退一步說,即使他有主管業務,他的職務權力依法也祇包括「處置會務」與「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換句話說,金溥聰的業務是國安會的內部會務,可見他的職務權力是對內的權力。而視察情報機關卻是對外的權力,金溥聰把法所規範的列舉性對內權力,擴而大之為概括性的對外權力,當然就是擴權。從法律角度看,憲法增修條文、國安會與國安局組織法,雖明文規定國安局隸屬國安會,以及國安局有統合指導情報機關之責,但這兩項規定卻不能推論出國安會秘書長也有統合指導情報機關之權責。而且國安局是隸屬國安會,並非隸屬國安會秘書長,能指揮國安局的是國安會主席(總統),秘書長與國安局祇有協調關係,並無指揮關係。更何況,依據國安會組織法第二條,國安會祇是諮詢機關,機關定位既屬諮詢性質,可見即非執行機關或權力機關。也就是說,國安會是幕僚機關,秘書長雖是幕僚之首,但他也是幕僚之一,既屬幕僚,僚即僚屬,代表秘書長並非首長,也說明他與國安會主席雖有主從隸屬關係,但與國安局等機關卻並無主從關係,既無主從關係,又何來視察之權?再從政治觀點看,國安會秘書長雖然拿的薪水與五院院長相同,但同酬並不代表同權。五院各有機關權力,五院院長也各有職務權力;但國安會的機關權力,以及秘書長的職務權力,均屬諮詢與幕僚性質,秘書長可在幕後(府內會議)行使他的職務權力,卻不應在幕前(府外視察)擴張他的職務權力,破壞了憲政機關的權力關係。美國國安會設立已有近七十年歷史,但國安會機關權力與國安顧問職務權力的大小,卻經常因人而異,也常引發權力爭議。許多研究國安會歷史的學者總結經驗後的建議是:國安會祇能扮演協調、監督與諮詢的角色,而國安顧問即使不能有「匿名的熱情」,也必須甘於幕後角色。台灣國安會法制化才廿年,總該從美國經驗中學到點教訓吧。金溥聰權限到底有多大?就像馬總統自己所說:「打開(法律)來看看就知道」,沒那麼複雜難懂。(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新聞來源http://forum.ud新竹民間信貸借款貸款全省皆可處理n.com/f新莊房屋增貸orum/NewsLetter/NewsPreview?Encode=big5&NewsID=8786036
王健壯/總統豈能扭憲曲法
【聯合報╱王健壯】 2014.07.06 01:43 am 馬英九要如何重用金溥聰,那是他的用人權,外人無從置喙;但若他重用金溥聰到了扭憲曲法的地步,則人人皆可議而論之。他認同金溥聰有權視察情報機關的理由之一是:「秘書長若不去瞭解情況,怎麼做我的幕僚長?」但依此邏輯,總統府秘書長豈不應視察五院?行政院秘書長豈不也可視察十四部八會?否則,怎麼做總統與院長的幕僚長?他的理由之二是:「他親自去瞭解,是希望得到一手資料。否則,資訊可能是二手或三手,我會覺得他失職」。但依此邏輯,所有機關首長與幕僚長豈不都該視察所屬各單位業務,否則,就得不到一手資訊?但親自視察才可獲得一手資訊,這是什麼治理邏輯?更嚴重的是他講的這句話:「金溥聰視察哪些單位,不需要總統授權或示意」。但國安會組織法第六條明文規定,秘書長職權乃「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亦即,秘書長的職權作為必須受制於「總統命令」與「會議決議」,如果秘書長作為可不需總統授權,當然就是違法。另外,馬總統強調「國安會秘書長主管的業務,不限於國防外交及兩岸」,也是錯誤解讀。秘書長既非主官,又何來主管業務?退一步說,即使他有主管業務,他的職務權力依法也祇包括「處置會務」與「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換句話說,金溥聰的業務是國安會的內部會務,可見他的職務權力是對內的權力。而視察情報機關卻是對外的權力,金溥聰把法所規範的列舉性對內權力,擴而大之為概括性的對外權力,當然就是擴權。從法律角度看,憲法增修條文、國安會與國安局組織法,雖明文規定國安局隸屬國安會,以及國安局有統合指導情報機關之責,但這兩項規定卻不能推論出國安會秘書長也有統合指導情報機關之權責。而且國安局是隸屬國安會,並非隸屬國安會秘書長,能指揮國安局的是國安會主席(總統),秘書長與國安局祇有協調關係,並無指揮關係。更何況,依據國安會組織法第二條,國安會祇是諮詢機關,機關定位既屬諮詢性質,可見即非執行機關或權力機關。也就是說,國安會是幕僚機關,秘書長雖是幕僚之首,但他也是幕僚之一,既屬幕僚,僚即僚屬,代表秘書長並非首長,也說明他與國安會主席雖有主從隸屬關係,但與國安局等機關卻並無主從關係,既無主從關係,又何來視察之權?再從政治觀點看,國安會秘書長雖然拿的薪水與五院院長相同,但同酬並不代表同權。五院各有機關權力,五院院長也各有職務權力;但國安會的機關權力,以及秘書長的職務權力,均屬諮詢與幕僚性質,秘書長可在幕後(府內會議)行使他的職務權力,卻不應在幕前(府外視察)擴張他的職務權力,破壞了憲政機關的權力關係。美國國安會設立已有近七十年歷史,但國安會機關權力與國安顧問職務權力的大小,卻經常因人而異,也常引發權力爭議。許多研究國安會歷史的學者總結經驗後的建議是:國安會祇能扮演協調、監督與諮詢的角色,而國安顧問即使不能有「匿名的熱情」,也必須甘於幕後角色。台灣國安會法制化才廿年,總該從美國經驗中學到點教訓吧。金溥聰權限到底有多大?就像馬總統自己所說:「打開(法律)來看看就知道」,沒那麼複雜難懂。(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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